20号令修改征求意见 一线操作人员提四条建议

政府采购信息报/网 党航行 2017-02-28 16:49:52

   《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增加了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期盼已久的质疑处理方面的内容,且亮点颇多。认真学习后,现提出一些修改建议。

1、建议在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八条 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、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”之后增加两款内容,以保持内容的完整性。增加内容:

第二款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;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,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;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。

第三款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、资格预审文件、采购公告、招标文件、谈判文件、询价通知书、磋商文件。

2、建议《征求意见稿》第九条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。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”,修改为:

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。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,应当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
对能确定潜在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,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。对资格预审公告、采购公告提出质疑的,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
对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、谈判文件、询价通知书、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该采购文件日期的,应当在该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。以此来应对实践中两类较为常见情况,一是通过电子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并在开标前对下载名单等信息保密,二是采购文件挂到采购公告后作为附件可无限制任意下载。

3、建议《征求意见稿》第十八条“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。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、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,不予受理”,修改为:

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修改并重新提起投诉。修改后投诉事项仍不具体、不明确且最终递交投诉材料的时间超过法定提起投诉期限的,不予受理。

需特别注意,“或”与“且”表达的意思相反。当然,如进一步采用时效中止,则对投诉人更有利。

4、建议《征求意见稿》第二十九条“除被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的供应商外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,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,应当要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”,修改为:

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,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,应当要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
因为被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的供应商不一定是不合格的供应商,譬如,价格分计算有误、分数汇总有误等等致使成交候选人排序发生变化的情况。此外“合格供应商仍不少于3家时”,仍有修改余地,可进一步修改为“合格供应商数量仍符合要求时”,因为根据财政部规定,在招标改竞争性谈判,或竞争性磋商的特别情形(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,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;政府购买服务项目),合格供应商可以只有2家。(作者单位: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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